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有关规定,为保证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现就资质延续换证期间有关工作事项提示如下:
一、投标企业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二、投标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已取得新证的,投标企业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经核准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
三、投标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了资质延期或换领新证,在投标截止前未取得新证的,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或通知、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简称三库一平台)中企业资质信息为准,并提供资质信息网页截图或相关证明资料。 如未能按本条要求提供上述相关证明资料的投标企业,其资格审查应当不予通过。
四、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就上述要求向投标企业作出提示,投标企业应当对其提供上述相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招标备案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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