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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听证告知书
作者:handler   时间:2024-11-08 05-10-10

广东傅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弄虚作假,在办理申报事项过程中,所提交申报材料中关于技术负责人的工作业绩证明、项目中标通知书、个人参保证明和技术装备材料等均不真实,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的规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许可资质,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因按照你单位预留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通过直接和邮寄等方式皆无法送达《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102号305室,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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