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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作者:handler   时间:2024-06-20 04-58-32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作实际,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由我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重点核查近三年被投诉举报、未正常经营的企业,具体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企业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厂房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核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局对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三库一平台)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附件1)内企业的主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局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发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整改阶段。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应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相关政策按时整改,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三)复核阶段。企业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报送整改材料复核(要求详见附件2)。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受检企业确保“三库一平台”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或法人联系方式有效,并保持电话畅通。我局将在开展复核前致电联系被核查企业,企业联系人或法人无法联系且未提供核查材料的,核查结果视为不合格。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材料要求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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