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深圳市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D座低区1105
你公司作为土方分包单位参与施工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3131标于2017年5月11日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主体3131标“5·1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深府函〔2017〕239号)和附件《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主体3131标“5·1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有效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土方开挖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土方开挖坡面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市政总公司作伪证。该事故调查报告反映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今年2月9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暂扣期届满后方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2月9日至5月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2楼
联系人:潘泽军,联系电话:020-83133541,传真: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5日
责任编辑:江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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