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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6939799/2018-149433 | 主题词: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18年01月25日 |
文号: | 粤建城〔2018〕15号 |
粤建城〔2018〕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广东省园林县城(城镇)标准》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过专家评审、会议审议和公示,决定命名东莞市茶山镇为“广东省园林城镇”。
请东莞市茶山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巩固和提升创建成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镇,为全省城镇生态建设作出示范。
尚未获广东省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命名的各城市(县城、城镇),要根据自身生态宜居环境建设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启动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25日
(联系人:易慧琳,联系电话:020-83133596)
责任编辑: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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